一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,按上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;当出现严重违反“三同时”制度、重大隐患整改不力、重大危险源监控不力等情形的,按照规定约谈相关处室的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。
对因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、措施不得力而引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,严肃追究其处室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、直接责任人的责任。
凡出现安全生产工作“一票否决”情形的,有关责任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;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。
严格按照“四不放过”原则,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,对于安全生产“一岗双责”履职不到位、因工作失职或渎职而发生安全事故的,严肃进行责任倒查,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。